罗斯伯格构成“故意犯罪”
汉密尔顿的论点很简单,罗斯伯格应该像维特尔一样避让,而后者认为队友应该给自己留出空间。这是德国人在录制赛后视频博客时所指的“截然不同的观点”。
汉密尔顿第一时间向车队汇报说“他撞我”听上去更像是在指控,而他在开完简报会后决定向媒体披露罗斯伯格“说他是故意的,他原本可能避开但他这么做是要证明一件事情”把后者推上风口浪尖。
沃尔夫承认汉密尔顿所言属实,但指出罗斯伯格所说的是“故意”没有避开相撞,而不是“故意”去撞。这听上去像是文字游戏,那么罗斯伯格到底有没有“罪”?
刑法中定义:嫌疑人认识行为必然会发生某结果,并且希望它发生,构成直接故意犯罪;嫌疑人认识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结果,并且希望她发生,构成直接故意犯罪;嫌疑人认识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结果,但放任它发生,构成间接故意犯罪;嫌疑人认识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结果,但轻信它不会发生,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;嫌疑人没有认识行为会发生某结果,粗心大意,则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。
针对罗斯伯格,最先可以排除的是最后一条。其次,如果说他在电光火石间过于自信以为不会相撞,虽然不能说百分百不可能,但他已经拥有8年经验,并非他与汉密尔顿头一次“车轮对车轮”,此前他都成功避免碰撞,所以恐怕没人会相信。何况,汉密尔顿和沃尔夫都说“他承认故意”,显然他已经知道可能发生的后果。
于是,罪过形式的认定只剩下前三种可能:
第一种,罗斯伯格绝对不会承认他希望与汉密尔顿相撞、希望他爆胎;
第二种,罗斯伯格知道如果不大力刹车或借道缓冲区他可能撞上汉密尔顿,但他希望发生碰撞。倘若真是如此,只能说德国人艺高人胆大——最后一圈阿隆索因为与维特尔碰撞后损坏了鼻翼而丢失位置给简森-巴顿,冲线时已落后迈凯伦赛车6秒之多——若不是他相信梅赛德斯的鼻翼刚坚不摧,就是自信:哪怕落后了也能成功追回;
第三种,罗斯伯格知道可能撞上汉密尔顿,但他“故意没有让开”,放任事态发展,结果撞车发生,显然构成间接故意犯罪。
对罗斯伯格不利的“证据“就是在事故发生一瞬间车载镜头捕捉到他有向右打方向的举动,当然这可以是过弯时的连贯动作,但恰恰反向证明没有主动避让——那需要左打方向。因此,如果要对罗斯伯格定罪,最符合推理的是第三种——间接故意犯罪。
刑法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,而所有的过失犯罪,均以出现严重的危害后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。因此,无论罗斯伯格是否“故意”,他都是有罪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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